關於我們 學會規章 組織章程

        中   華   植   物   保   護   學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修訂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修訂 
中華民國一0四年ㄧ月修訂
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植物保護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植物保護學術之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定為下列各項:
(一)發行期刊,編纂有關文獻資料。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學術研討會。
(三)參加國際植物保護會議,並經常與國內外有關研究機構或學術團體連繫。
(四)協助政府推行植物保護工作。
第三章
第五條: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
(一)普通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得申請為普通會員。
1.曾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有關植物保護科系所畢業者。
2.曾任植物保護之研究、推廣或行政工作,或對植物保護有興趣者。
(二)永久會員:前項普通會員入會後,一次繳納25年會員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與植物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以上三種會員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生效。
(四)贊助會員:凡每年捐助本會經費相當於普通會員年會費十倍以上,或在其他方面贊助本會業務之發展者,經理事會確認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本會會員對植物保護有關之學術及事業有卓著之貢獻者,經理事二人以上或普通會員二十五人以上之簽署,列舉具體事實,向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薦,經審查通過後,提會員大會宣佈為榮譽會員。
第四章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普通會員:
1.有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之各種學術集會之權利。
2.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3.有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及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4.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5.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議決案之義務。
6.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二)永久會員:
永久會員除免繳年會費外,其權利與義務與普通會員同。
(三)團體會員:
1.有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及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2.有推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贊助會員:
1.享有在本會會刊每期登錄、有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及有參加本會各種學術性集會之權利。
2.有繳納贊助費之義務。
(五)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
第五章
第七條: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選舉理事監事。
2.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有關重要事項。
3.增訂及修改會章。
4.審查決算。
(二)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
(三)本會理、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辦理。
第八條:理事組織理事會,其職掌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召集會員大會。
(三)策劃並辦理第四條列舉各項事務。
(四)編預算決算。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申請案。
第九條: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常務理事會中選舉理事長一人,任期與當屆理事同,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不超過四年。理事長之職掌如下:
(一)對外代表理事會。
(二)召集理事會。
(三)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第十條:理事會為便於會務之推進,得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與當屆監事同,其職掌如下:
(一)代表監事會。
(二)召集監事會。
(三)執行監事會議決案。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掌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進。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視辦事之需要,設立各種學術性,或事務性之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理事擔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任務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得於各地區設立分會或地方通訊幹事,其分會組織章程準則及通訊辦法另定之。
第六章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請求時,得由理事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章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贊助會員之捐助。
(三)有關機關或團體之補助。
(四)其他捐款或收入。
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之入會費為100元,普通會員年會費為1000元,具學生身分之會員年會費為普通會員之一半,國外普通會員年會費則為國內普通會員之三倍,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國內普通會員之十倍,即為一千元,團體會員年會費則為普通會員之五倍,各種會費之金額均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八章
第十七條:凡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尚未繳納常年會費時,得停發本會刊物。
第十八條:會員欠繳常年會費者,暫停其權利,但補繳常年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十九條:會員如連續欠繳常年會費達三次以上者,以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條: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移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團體或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廿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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